09年7月,接当事人委托,受理了一起。案情很简单:当事人杨某与其妻子91年开始同居生活,97年生育一男孩,99年。今年7月,杨某说实在受不了妻子无休止的无理取闹,决定离婚,但是妻子死活不肯,并且一哭二闹三上吊威胁。
我国离婚采取的是以“感情破裂”作为唯一标准,在以往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无外乎:“夫妻生活不和谐”、“一方”、“家庭暴力”、“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浅”、“一方有嗜赌、嗜嫖等恶习”。像这种纯粹因为夫妻间拌嘴较多,而女方并无其他不是的案件还真是头疼,况且当事人一再请求要一次性搞定,财产(租来做生意的一个门面)不要,但一定要孩子。
给当事人解释完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我理出了案件的代理思路:“因夫妻长期吵嘴,导致双方彼此不信任和猜疑,进而影响夫妻感情,长此一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另一个问题又来了,诉讼讲究证据,但因是夫妻间的家事,没有任何人愿意作证,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开庭当天,法庭上见识了女方“闹”的本事和不愿离婚态度之坚决,从开庭致庭审结束近3个小时,女方一直在哭,更难得是,因受他人指点 ,她反复强调自己爱丈夫、爱孩子、爱家。导致法庭也拿其没办法。
休庭后,我仔细核查庭审记录,在女方的阐述里,我终于总结出了女方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因其将近50岁,没有固定职业,离婚后担心生活无着落。找到了原因,我主动找女方谈了案件,因法庭上就事论事,她对我并不排斥。同样,我给女方讲了中国离婚的标准,并就他们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作了法律上的分析,尤其就双方强行在一起带来的不幸,且一旦,财产要平分。谈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女方当即同意离婚,我也劝男方放弃财产,由女方独自占有门面,小孩由男方抚养,取得了预想效果。
在中国,律师界有句行话,叫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其实作为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属于职责所在,但如何能够圆满的解决问题,更应值得我们深思。我想起不久前办的另一件离婚案件,女方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酒后的毒打,愤然起诉要求离婚。案件转到我手里,通过调查,我了解到夫妻双方均来自农村,养有3个小孩,双方靠在城里打工养家。一旦离婚,3个孩子怎么养,而男方酒后毒打女方,往往都是在外面做工后多次讨债未果所致。我来自农村,太了解农村的苦,因此我将双方约到我办公室,作了一上午调解工作,让女方撤回起诉,让男方并懂得克制情绪。夫妻终于和好,临走时,女方可能见我的年龄和谈话不太相符,好奇的问我是否已经结婚,我说没有。她非常惊讶于我怎么对、家庭关系有那么多见解。现在他们夫妻关系很好,每逢家里杀猪宰羊,都盛情邀请我吃狍汤。我始终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做人,用心做事,就会赢得别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