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离婚夫妻财产纠纷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徐某与张某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11012日,1995223日生育一女:张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的性格日益显露,多次跟踪徐某,并逼迫徐某承认有外遇。20071027日,张某将徐某打伤,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存有延长中路房屋一套,后在大宁路又购入一套房屋。2007527日,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将大宁路房屋出售,独自拿得款项。遂徐某起诉至法院,,及就权及双方作出判决。

调查经过:

接受乙的委托后,律师前去房产交易中心调取了张某与他人的及本案涉及房屋的产权信息,后去公安局调取了徐某被张某打伤的及处罚情况,并去居委会开具徐某在延长中路房屋居住事实的证明。                                            

办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张女随徐某共同生活,张某支付自200941日至18周岁每月200元的及至18周岁的医疗费;双方放弃各自在延长中路的房屋的份额,该归张女所有;宛平南路的房屋产权归徐某所有;双方离婚。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涉及到房屋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有权分得张某卖房款。基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张某放弃另一处的房屋产权,合情合理。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