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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算不算家庭暴力?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简述:结婚前我已经查出先天肾缺失及卵巢囊肿,在他知情的情况下我们结婚了。婚后第一个月因身体原因流产造成不孕,在我多次要求要小孩治病,但他以他不要小孩及准备买房无钱等理由拒绝给我看病。二个月前他强烈要求分居,对我不理睬及要求我对他的任何行为不能过问用干涉,在家只睡觉(六到八个小时)。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如果真的离婚我如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他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这是一个纠纷。根据我国(一)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穆女士的陈述,您的丈夫在婚前明知您有相应的疾病但仍与您结婚,但婚后却对您的态度发生变化,这仅只是显示出你们的并不和睦,但无法证明您的丈夫对您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当然,根据《》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这仅是道德性法律规定,不具有可诉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您的陈述,您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的请求权。因此,在中对您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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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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