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松江某高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林小姐为闵行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8年9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处于热恋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决定购房结婚。二人看中位于闵行区莘松路上某套房产,该房产总价170万元。于是李先生用其个人积蓄支付了该房产首付款6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110万元,每月贷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偿还。李先生为表示对未婚妻林小姐的爱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
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开始因琐事不断发生争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9年6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每月贷款均由其个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没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
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份额,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
上海离婚律师点评:
恋爱期间,双方,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恋爱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房产?这一直是困扰走在恋爱尽头的男女双方的重大问题。上海市高院对这一问题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换句话说,就是双方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未出资方对房产也是享有份额的,只是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贡献状况,而会酌定为未出资方享有较小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