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会受理吗?潘某提出的女方怀孕男方不得离婚的说法是否正确?
上海离婚律师解析:1、陈某与潘某之间为一般同居关系,陈某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所谓“一般同居关系”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即未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特殊同居关系”指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词被“同居关系”所代替,这说明没有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故法院不会干涉。
“特殊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因此一方或者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可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期间,潘某怀孕不适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 潘某与陈某未办理合法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因此,不存在“离婚”一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待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