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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私自隐匿、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一方私自隐匿、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

    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案情简介

    1998年魏某与王某恋爱并结婚,婚后生有一儿子。一开始夫妻感情挺好,一家人其乐融融。后来因王某搞建筑工程经常在外地,回家的时间很少,而魏某一人在家照顾孩子。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久了,感情也发生了变化。2005年王某有了婚外情,魏某得知后,两人经常吵架,矛盾加深。2008年3月两人,但离婚后不久,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王某隐匿的一套房产。

    原告诉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让给他人,而被告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这一事实。现要求对卖房的房款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自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离婚时已经分割。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果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协议离婚,两人对和夫妻进行了分割,但就原告在诉讼中提到的被告在购买的那套房屋,没有进行分割。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在时为了多分和占有原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中的70%给原告。

    律师支招:

    在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时,不少夫妻通过私下变卖、伪造债务、私赠财产、隐瞒财产这几种方式来转移财产,这时对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旦发觉即将破裂,为防止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时,决不可掉以轻心。

    二、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以对大宗存款设个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储种、在那个储蓄所存的款,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

    三、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有那几个银行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四、在发生离婚纠纷但还未起诉到法院之前,发现另一方已在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可以向法院。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济南律师电话:1347595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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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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