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变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时另一方有权起诉

    案情简介

    2003年黄某与刘某,2004年双方生育一儿子。儿子生下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孩子归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刘某却经常不能履行带儿子与黄某见面的义务。自他们离婚后,刘某养成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刘某就对儿子拳打脚踢,儿子经常被打的伤痕累累。黄某知道后,非常心疼,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将儿子带到医院诊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原告诉称:被告有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都打骂孩子,孩子被打的浑身是伤,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孩子再继续由被告抚养的话,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请求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自己以前是对孩子不好,但愿意以后改正,改掉酗酒的习惯,不再打骂孩子,请求法院给自己一次机会,判令孩子仍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孩子在和刘某一起生活期间,经常遭受打骂,同时被告又有酗酒恶习。由此可知如果孩子继续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给孩子一个健康有利的学习环境,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律师支招:

    在变更上,很多人会有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认为权在当初离婚时已经明确归对方所有,特别是如果当初是的,那么就是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指明孩子的问题,对具有执行力的规定的内容,肯定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认为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比较极端,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济南律师武丹电话:13475953851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