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王某与2009年8月12号结婚,2009年11月翟某的户籍迁至北京丰台区某村。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0年9月10日,二人。在离婚前王某有平房4间,2010年8月1日,王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确定,补偿王某、翟某110平米住房,领补偿拆迁安置款46万余元。
离婚时,在民政局的上,财产一项添无财产。离婚后,女方发现,拆迁安置协议有自己,遂找男方交涉。男方坚决不同意分割,理由是:一、离婚时男方已经给了女方15万元;二、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无财产,因为女方知道拆迁事实,接受了15万财产,才放弃了拆迁利益。基于双方协商不成,女方委托律师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期间,原告(女方)代理律师然为,女方对于回迁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且有权分割拆迁款。理由为,女方在离婚的时候,一不明知回迁安置有自己;二,拆迁协议中明确原告为被拆迁安置人;三,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放弃自己的权利;四、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受到男方15万,并且男方给出的15万元并没说明是拆迁款分割的钱。
罪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反映了这么几个问题。
首先,目前在我们国家,只有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对未取得产权证得房屋给予处理;其次,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只要协议没有约定的财产,即便在协议财产一项纪录无财产,也不要紧,时候一方任然可以提出分割。三、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无财产一方可以对回迁安置房居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