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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0年9月1日,浙江精英律师团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女方)的委托,就原告(男方)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应诉,原被告双方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5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06年,于2007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2007年,双方就因小事发生激烈争吵。2008年,被告纠集亲戚粗暴介入夫妻争吵,并抱走未满月的孩子回娘家居住,后在劝说下才回家。2008年下半年,被告丢下五个月大的孩子离家出走,自此与原告分居,一直未回家探视孩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费。

被告代理人孙旭权律师辩称:

对于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过程、登记结婚及生育儿子等婚姻基本事实无异议,同时,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2007年中秋节即被告怀孕八个月时,被告发现原告与一女性朋友联系密切,并发生了两性关系,为了家庭和未出生的孩子,被告原谅了原告,但2007年十一期间原告依然与该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并且在被告坐月子期间,原告经常夜不归宿并离家在某地暂住。200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出于一时之气愤曾离家暂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属实,但原告竟在同年6月擅自换掉家里门锁,也不给被告,致使被告有家不能回。即便如此被告经常回来看望儿子,双方并不是完全分居。在双方,原告对被告及孩子不照顾,完全没有负起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被告却为付出很大的心血。目前夫妻感情虽有隔阂,过错在于原告,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原告能改正,被告也能予以原谅。被告希望双方能够尽弃前嫌,重新合好,故不同意离婚。

在庭前调解时,被告表示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每月抚养费1000元;夫妻间依法分割连同在内至少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80万元。 原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庭审期间,被告申请法院查询原告个人银行存款和居住记录以及在宾馆、酒店、旅馆等场所入住记录。

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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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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