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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

【基本事实】

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52天后,即2008年12月15日在平阴县民政局,于2009年8月29日生育婚生儿王**,其至今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由于二人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即分别于2010年5月21日、7月初以及9月29日三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分别由济南市****派出所、***派出所出警予以制止),使其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从今年5月19日分居至今,且无任何联系。

【代理思路】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科创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刘广强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夫妻感情方面,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双方家人的督促下,原被告在相识后的第52天便仓促登记结婚,缺乏感情基础;

其次,婚后双方亦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缺乏家庭的责任感,并且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5月份,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且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到原告暂住地对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即分别于2010年5月21日、7月初以及9月29日三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分别由济南市****派出所、***派出所出警予以制止。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被告的行为严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经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原谅的”。况且,双方从2010年5月份,分居至今,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应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关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一次性付清

原被告结婚后,于2009年8月29日生育婚生子王***,其现在年龄为一周岁零七个多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期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综上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王***应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加之被告有固定收入,应该按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由被告一次性付清。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依法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人:刘广强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2011年3月28日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 原被告之子王**谁被告王某生活,原告王某某自2011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关键点:首先是被告王某是否对原告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进而以家庭暴力为由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此,接受委托后我就去派出所查询有关民警的出警记录,但公安机关不予加盖公章,但这就能证明被告王某实施过家庭暴力,具体的出警记录,在开庭前我方申请法院调取,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为此对因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1、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因为民警的出警记录能够很好的证明对方实施过家庭暴力。2、要去医院检查身体,医院里出具的病例也是很好的证据。

其次是关于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孩子应该判给被告王某,但是作为孩子的母亲你又不能不要孩子,为此我方在诉讼请求上稍微做点文章在诉状中写道:要求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在法庭上则说原告一个人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还有就是孩子一直跟谁其爷爷奶奶生活,最终的判决是按照我们设计好的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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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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