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贾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离婚三年后,感情复合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间每年都去双方父母家探亲,双方还互相参加对方公司组织的郊游、年会等活动,在经济上,双方不分彼此,共同收支。王某在离婚后同居前自购劲松房产一套,尚有18万贷款未还,贾某拿出自己的积蓄五万多,且和王某在二年内用工资等收益将剩余贷款还清。后双方在同居五年后复婚。
因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王某认为:劲松房产系双方离婚后其用首付购买,同居后贾某自愿帮其还贷,理应视为贾某对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贾某无权分割。贾某认为:劲松房产虽为王某用个人财产首付购买,但因存在大量贷款,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必然以长期、久远、美好的终相厢守为终极目的,因此双方经济上是绑在一起的,其间的全部生活、投资、消费支出也是不分彼此的,如果双方没有这种夫妻名义和事实,如果这些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投入都是赠与关系,当初他绝不会这样无所顾及地倾其所有帮其还贷,他是以对财产的共有为目的才投入的,因此要求按其投入的比例分得房屋价值(包括升值部分的价值)。
代理过程及结果:
本律师认为贾某的诉求是合理的,故接受了其委托代理其与王某的。代理律师帮助其调查、整理、组织了大量的证据,证实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以及双方共同投资,经济上不分彼此、共收共支的事实,查找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按比例分割的意见,最后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本案宣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