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和被告马某,于2011年4月11日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原告以98万的价格购买被告的房屋。由于房内有其他人的户口,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原告付清房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将该,如不能迁出,被告需支付押金8万元,担保在一年内迁出。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后,被告却以该户主无处落户为由拒绝迁出户口。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本人在接受原告委托之后,认真地审查了合同,确定了先调后诉的工作方案。
首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阐明本案纠纷系被告违约造成的,并建议其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仅要,还要承担高额的。《律师函》发出后,通地电话方次多次与被告沟通,一再阐明诉讼的后果。被告不仅不听,反而强硬地表示,你们愿意告就告好了。
鉴于被告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的约定,便向法院及时提起了诉讼。在要求被告支付押金的同时,还要被告支付。在立案后,本代理人再次与被告进行了沟通,阐明如果被告能够履行合同,或迁出户口,或支付押金,那么原告也愿意撤回起诉,并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在本代理人的再三协商下,被告充分认识以了自己违约的严重后果,最终同意按合同约定的押金条款履行,并将80000元押金打入了原告指定账户,原告也撤回了起诉,本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