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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房屋并非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后购买的房屋并非一定是夫妻

【案情简介】:1996年,被告王某在单位购买市内的房改房一套。1998年4月其与原告马某,当时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03年7月,王某的房改房被拆迁,其获得11.1万余元的补偿款,并在当月用其中的11万元整即在成都近郊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自住。去年3年,马某以两人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并要求将王某新购的房屋及家具家电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家具家电依法进行平均分割。但相关证据均证实,诉争房屋的购买房款全部是由王某的房改房拆迁款支付的,其用购买自住房而非投资,房屋增值也属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一个转化形式,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马某主张分割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房屋是在双方婚后购买的,但是购买的资金却是被告王某婚前的资金,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不过是王某婚前财产的转换,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王某婚前的财产,所以双方在离婚时不需要对此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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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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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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