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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应当严格履行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离婚自愿对财产处理和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均应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企图变更或免除自己的权利义务。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未按照约定都有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某、被告某某某原系夫妻,于2005年4月在长宁区民政局,约定被告某某某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某某某30万元。至2009年9月被告某某某仍欠原告某某某8万元,故原告某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某某某支付欠款8万元。

【案件思考】

原告、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其中一方能否以经济偿还能力有限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30万能否因义务方偿还能力有限而变更数额?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故原告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某某给付原告某某某8万元。二审驳回上诉,。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是指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基于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产生了的变更,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确有困难的,双方应当根据情况变更或。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则应当承担。我国《》规定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作为规则原则,即当事人一旦违约,除证明违约发生在不可抗力与特别规定的免责条件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违约责任权利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本案来看,权利人基于离婚协议可以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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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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