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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纠纷案代理意见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华唐山分所接受张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张X诉被告王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通过,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女儿王XX依法应当归原告抚养

本案是关于抚养权争议的案件,如何确认刚刚两个月的孩子归谁抚养,我方认为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们知道,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是抚养权的核心精神,即归谁抚养是从孩子的健康出发而不是从父母的利益出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虽然孩子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的孩子刚两个月,正处于哺乳期,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

二、原告与被告母亲所签订的《》无效

2011年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母亲所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被告的母亲不是协议书的当事人,这个协议书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是无效的。退一步讲,即使有被告的授权或者追认,这个协议仍然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抚养权是基于男、女双方身份关系所产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孩子应当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律师:郭建立
2011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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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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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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