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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非夫妻亲生,离婚获精神赔偿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小孩非夫妻亲生,离婚获精神赔偿

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方)于1981年3月经人介绍与刘某(女方)认识,并于1983年5月。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因为刘某比较懒散,两人经常因为家务事争吵。1986年1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两人的争吵有所缓和,王某为了照顾妻儿,主动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和的重任。然而,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因此好转。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越来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机缘巧合,2000年8月,王某巧遇在鉴定中心的朋友,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王某一直将孩子当作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其倾注了诸多心血,并为孩子购买了教育、疾病、意外等多项保险。悲痛之余,王某向法院提起:1、要求与刘某离婚;2、要求孩子归刘某自行抚养;3、要求刘某返还费100000元;4、要求娄某赔偿抚慰金50000元。

二、【律师意见】

,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且生育子女,被告又故意隐瞒实情,被告的欺骗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不知情下抚养他人孩子多年,原告没有任何义务为他人抚养孩子,尽父亲之责。原告为孩子支付的费用,理应得到补偿。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倒底谁应该为孩子“埋单”,是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的感情是自私、排他的,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严,应当给予精神损害的补偿。
律师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以及无和好可能五个方面进行了剖析阐述。在抚养费的计算上,巧妙地运用了法律规定,使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并对原告精神上所遭受的痛楚进行了详尽论述,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两人离婚;2、刘某自行抚养小孩;3、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某返还孩子抚养费100000元;4、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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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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