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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词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伟创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认真研究本案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并经今天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依法判决离婚。兹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判决时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首先,本案中的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其次,原被告目前分居已长达两年之久,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三,在过程中,不难看出被告是一个只看重金钱而不在乎感情的人,作为一个应当是顶天立地男人的被告,即使给自己的家人花几毛钱买一只包子,都能在几年后记忆犹新,并书面记载,可见其狭小的心地;第四,被告在结婚后,不是如何经营家庭幸福,而是对岳父母的房子惦念在心,在岳父母不同意其将房屋在其名下的情况下,百般挑剔 ,破坏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甚至不惜动手打骂自己的岳父母;第五,被告与原告的家人无法维持亲情关系,并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打自己的岳父母,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无法维持。在本案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尤其让原告感到恐怖的是2009的11月30日,被告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后经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 在法定的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浦东新区塘桥派出所2009年11月30日***因家庭纠纷的报警及接警记录。2010年10月19日,被告又在原告父母家寻衅滋事,将原告母亲打伤,这一事实有公安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为证。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关于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一)孩子抚养权应由原告行使,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首先,女儿*** 1不满2岁,一直以来都是跟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一切都是由原告进行照料,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跟随原告最为有利;其次,孩子是个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加符合女孩的生理特点,作为父亲没有带领孩子生活的优势,而且不方便;第三,原告有父母提供的房子居住,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加上女人的细心,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第四,被告没有房子,居无定所,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二)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责令被告支付。

三、财产的处置。
首先、原告同意将被告婚前购买的首饰返还给被告,并当庭返还给了被告;其次,被告购买的家具原告已经同意返还给被告,被告可以随时取走;第三,属于被告的其他物品,原告也已经当庭返还,故双方对财产处置无异议。

四、离婚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住房补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自己也没有房子,是其父母给其提供的居住房屋,被告无权要求分割和补偿;其次;被告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较高且较稳定,他自己有能力租房居住或贷款买房自住;第三,被告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如果其购买房屋,可以享受到国家优惠的低息贷款。因此,离婚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住房补贴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解除其婚姻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原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胜开
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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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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