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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女)与被告甲(男)于2009年5月。2009年10月双方购买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小轿车,登记在被告甲名下。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9月向,并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小轿车。被告甲在后于2009年9月29日将小轿车转让给其外甥被告乙,车辆行驶证也变更登记至被告乙名下。原告被迫在离婚案件开庭时撤回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2月判决原告与被告甲离婚。2011年5月原告将被告甲与被告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要求将车辆返还原告。

律师观点:

本案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本律师认为二被告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理由是:对于被告甲,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对于被告乙,因其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二被告提供了一份车辆,用以证明双方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内容为被告甲欠被告乙8万元,用该小轿车抵债而转让给被告乙,本律师取证证明了二被告的舅甥关系,并指出没有银行取款凭据或转帐单,仅凭二被告提供的不能证明被告甲欠被告乙8万元,因此被告乙是无偿取得车辆,其与被告甲共同伪造债务,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尽管车辆已过户于被告乙名下,但被告乙不符合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案件结果:

开庭结束一个月后,双方达成,二被告放弃车辆的所有权,同意将车辆返还原告,并将车辆行驶证变更至原告名下。

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中被告利用自己的亲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典型案件,能将财产追回是原告最大的胜利。本案要同时使二被告的转让和受让都不能成立才能胜诉,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时攻破了二被告的证据。此类案件要证明第三人(即被告乙)的非善意取得是有相当的难度的,本案是非常成功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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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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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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