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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均为,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下面以案例的形式分析此问题。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份王某(女)和张某(男),在婚后双方书面约定了,明确约定内取得的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2005年8月份,张某从其朋友李某处借款5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约定6个月后偿还,之后于2006年1月份王某与张某。债务到期后,张某不能如期,李某将张某和王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李某称该债务在张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王某有负责偿还的义务。
王某辩称,张某借款属于个人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和张某之间有协议约定,还向法院提供了其他一些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最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该债务属于,由张某个人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举债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除外。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等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或者人民法院的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

二、如何分配?

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行为中,法院应当分情况明确举证责任承担:第一,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如果债务人配偶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则不仅仅要考虑上述第24条的规定,还应当同时考查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而不是由否定主张的人承担”。因此应由债权人就夫妻双方具有举债之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阐述,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需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进行审理的,因此,夫妻双方仍然要注意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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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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