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起,而另一方坚决不肯离的诉讼技巧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除非有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坚持不离,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一次合好的机会,也就是一般第一审判决不离。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因为考虑夫妻感情尚可、坚持不离的情况是少的,大部分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于以此作为庭审的技巧,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或者是为了争取或者少出抚养费,或者是以此来达到分割时占优势或者是想以此达到迫使对方做出让步的目的。坚决不肯离似乎成了一个互相牵制、相互制约的利器。
尽管绝大多数走到这一步,双方都心知肚明离婚是迟早的事,但为什么一方却如此愿意坚持不离而“耗”呢,原因是:以此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使原告早日结束这段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给自己增加筹码,使对方在某些方面妥协让步,这就是我经常讲的“以时间换金钱”“以时间换条件”“以时间换空间”,是一种策略,其背后隐藏的是附条件的离婚。
但是如果被告坚持不离,也有不利的方面:一旦法院第一次审理不予判离,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如果第一次就有律师帮助起诉离婚,各项准备工作扎实充分,事实陈述要点得当,举证质证有力,一般在第二次起诉后,法庭大多数会判决离婚。原告在耐心等到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会主动得多,且财产早已转移或处理完毕,可以不再给被告财产分割上的任何照顾,被告所处的局面就会被动得多。
可见,原、被告双方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平衡关系,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好好把握一个平衡点,适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个共识。任何一方都不能期望值过高,并适时地把握机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法院是否不会判决离婚?
一、 法院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的。
二、法院能够酌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对法官影响较大。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严夫妻感情的。
(12)一方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三、 法院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形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对法官会产生重要影响,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离婚。
在离婚纠纷中,属于上述第1、第2种情形的比例较低,大部分都是第三种情况。而在这些情形下,被告方的态度往往会对法院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起诉的一方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可以减少被告的态度对法官的影响呢?
1、 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积极向法院提供夫妻平常感情不和或者对方给自己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以防被告的行为给法院留下第一印象,使得法官先入为主。
2、 证据的提交应尽早,最好在开庭诉讼前向法院提交,这样有利于法官在开庭前对夫妻双方的感情有初步的了解。
3、 原告被告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