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58条规定,我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其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今天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诚望合议后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同居关系成立。
事实与理由如下:1、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与2010年9月22日同居。2、原告与被告在同居前拍摄结婚照片 (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一:(1)、(2))。3、原、被告211年3月17日生育儿子张某的事实,现孩子已近八个月了。上述事实证明原、被告虽然不到法定婚姻年龄但是足以证明双方已同居的事实和生育儿子张某的事实。
二、被告对原告事实施家庭暴力,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敢怒不敢言,特别是被告打原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最严重的一次是2011年 6月2日被告不顾原告的感受将原告打伤(见照片(见证据三)和鉴定报告),打得原告眼睛血肿,无法看清物体,右眼差一点就失明,因被告持续的暴力侵犯,原告已身心疲惫、加上抚育孩子所带来的压力,现在精神恍惚、已有一定的障碍,这些均是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有法可依。
三、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不应该返还,其事实理由是:1、原告收到彩礼后原告花费了近两万元钱购买了生活用品用于同居后的生活,这部分钱已经物化了且原被告双方已经使用、消耗,其价值贬损、同时原告还花费一定的钱财为被告够买了衣服。2、儿子张某一直是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一个父亲的责任拒绝拿抚养费,仅花费一万多元。3、如果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理解,即“未办而同居”逻辑结构是:本案原告收到彩礼——因未办手续——所以原告全部返还,那么反过来的逻辑结构是:原告收到彩礼——因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原告不用返还彩礼。而第十条第一款二项明确规定“双方,但未共同生活的”应予返还,从此条含义可以理解为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明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当返还,也就是说,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程度法院不仅要认真考量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要考量同居时间长短、彩礼是否物化、价值贬损等因素确定返还价值。
结合原告将彩礼已将物化且财物价值已贬损、原告给被告买衣服、被告拒绝承担和已共同生活等事实,应不返还彩礼。
四、儿子张某应有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
原、被告2010年9月22日同居并于2011年3月17日生育孩子张某,现张某不足八个月,且一直是原告尽抚养义务,并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有原告抚养。
综上,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山东鑫大公:马忠军
20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