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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嫱诉Gregory Peck涉外离婚案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刘嫱,女,33岁,住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2702室

被告:Gregory Peck,男,45岁,英国国籍,现住XXXXXX str. 16 Fidhed England

原、被告于2001年初在一次酒会上相识并很快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11月,原被告在上海。2003年7月,原告生育一子刘强。2004年初,被告返回英国。之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经过慎重考虑,原告于2009年7月向上海市黄浦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要求被告支付费人民币5000元/月。

审理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在审查质证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进行法庭辩论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小孩刘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600元;
三、本案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一、过程中被告对小孩是否其亲生提出合理怀疑(推算出来的母亲受孕期间其正好在国外),小孩长相也与其根本不像,因此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
为,经代理律师提议,法院委托上海市血液研究所亲子鉴定研究中心对小孩与被告的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被告系刘强之父。随后,原被告就问题进行了磋商,最后定下人民币1600元/月的抚养费,以判决的形式结束了案件。

二、案件原告应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明
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在华居留证明
5.
6.
7. 书面意见
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如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涉外件被告应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明
2. 结婚证明

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 在华居留证明
5. 民事
6. 书
7. 书面意见
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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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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