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某与田某是夫妻,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双方生有一子,有了儿子后因为家庭锁事,双方便不断争吵,男方田某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在争吵中男方经常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赵某经常受伤。赵某无奈之下。
【办案小结】笔者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最关键之处应该是家庭暴力的取证,如果能认定家庭暴力存在,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才能得以支持。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居委会的证明、被告承认三起家庭暴力的录音以及派出所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此案最终一审获得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一套98平方米的房产、一辆汽车以及若干股票存款等在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下得以分割。
【】代理词
北京市盈科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指派本其与被告田某之间的,现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自2007年底至2010期间持续不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具有重大过错,理应准许双方离婚。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可知,从2007年12月8日至2010年11月2日先后十一次对原告、原告母亲、、原告父母财产实施殴打、砸毁、谩骂,原告身体多次受伤,最重一次造成颈部2厘米伤口,肋骨裂伤,治疗时间达两周多,其儿子的电子琴、原告身上衣物、原告父母家的防盗门、家里的电脑等也都被被告砸毁或者损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7可知,被告对上述十一次家庭暴力承认了第三、第九和第十次,这三次家庭暴力分别造成原告身体两次受伤和原告父母家防盗门被砸出一个大窟窿。
在录音当中的体现是:
(1)被告承认用大理石砸原告父母家的门,将门砸出一个大窟窿。
罗:那我看有一张照片,她们拿着照片说你拿着两米长的大理石砸那个门,还砸出一个窟窿,……
被告:是啊,她们在屋里头,她说,那是我们家的,给我气得,我说你开门,开门!怎么踹也不开,把我气得,正好看见边上有个大理石,我就拿着咣下一撞,就全碎了,我都不知道,黑灯瞎火的,我看都没看,拎起一撞,她们都在里头呢,
(2)被告承认儿子生病去医院那次不顾原告损伤强行撕扯原告,造成原告胳膊上软组织损伤,形成一块青淤血。
被告:……这给我气的,你这吓唬孩子干嘛,我这拎着她就拎到卧室去了,她一会又冲到我妈屋里去了,孩子就坐在我妈那个床上,“我跟奶奶”,她还在边上,我他妈提醒你,你不听别怪我不客气,我说我数一二三,一,离开!二,离开!三,离开!“叭”一下子,离开,不离开,我那是动手,但我没怎么打人,你知道么,
罗:我看她胳膊上有一块青淤血,
被告:是淤血,她胳膊磕了碰了都会出青淤血,
(3)被告承认有一次在家中,因为生活锁事,对原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颈部2cm长伤口,身体及胸部多处受伤,肋骨裂伤等,两周后才痊愈。
被告:……给我气得,我抱着孩子起来把桌子上二百块钱往钱包里一装,抬手就给我一下子,我抱着孩子抬手就给我一下子,我“咣”一脚就给她踹出去了,
罗:哦,你给她一脚踹出去了
被告:对,给她踹出去了……
罗:当时上医院看了,说伤还挺重,还治了一两周……
被告:对啊!哪能你当着孩子面说,你当这是骂街啊……
根据上次当庭播放的录音证据可知,被告与原告代理律师谈话中是主动叙述实施家庭暴力的原由和过程,谈话中不存在欺骗、诱导、威胁等行为,是合法取得的证据,被告的叙述除了极力找出各种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所谓合理的理由外,坚定地承认了其中三次暴力行为。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自认只会对暴力行为轻描淡写,绝不会在原事实上加重自己的暴力情节,因此被告实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只会重于录音中被告自认的实施暴力的行为。被告当庭之所以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仅仅是因为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因此,法庭对其当庭否认不应予以认定。除以上录音证据外,还有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洗印厂宿舍所在的居委会也证实被告田某经常在小区吵闹和殴打原告致伤,综上,原告肉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同样的煎熬和折磨,原告对被告已经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贵院理应准许双方离婚,以保护原告的和离婚权利。
二、原告主张婚生子归原告抚养。
因婚生子田晓峰年纪尚小,且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且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照顾对具有天生的优势,因此原告要求得到婚生子田晓峰的抚养权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现在婚生子田晓峰已经由被告藏匿起来,不让原告看望和照顾,因此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将婚生子田晓峰交予原告抚养照顾。
三、双方理应依法进行分割,原告要求依法分得其中的60%。
因原告是离婚案件的女方,且离婚的原因系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所致,故被告是过错方,原告是无过错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相当于全部共同财产10%的损害赔偿是合法且合理的。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多分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原告主张分得共同财产的60%。
综上,原告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望贵院予以全部支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罗春利
本文作者:罗春利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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