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某与某原是中国公民,后某某与某到新西兰工作,某某取得新西兰国籍,系新西兰公民,某仍为中国公民,后夫妻感情不和,在新西兰,新西兰家事法庭判令离婚,但在离婚令中不涉及对在中国的不动产的处理,双方发生争议,某某欲委托律师诉请法院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
【准备工作】
1、律师的经大使馆认证
2、外国令中英文文本进行大使馆认证
3、由于离婚案中某未出庭,故要准备外国法院合法传唤某的相关材料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申请书
【办案过程】
笔者于2011年5月份受理了申请人某某欲诉某离婚判决时未予处理的在国内的不动产纠纷案,受理后笔者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该离婚令是新西兰法院作出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么有司法协助协议,要么要经我国原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后笔者查阅了相关和国际条约,发现我国与新西兰没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法释【2000】6号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代理人与申请人密切配合,准备了相关材料,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裁决承认了新西兰法院作出的关于某某离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
准备材料大使馆认证,国际邮递,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由于各国法院对文书生效认定的标准不一,新西兰法院认为其文书上注明的日期为文书生效日期不愿作出离婚已生效的证明,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有外国法院作出判决生效的证明,案件出现了僵局,后经过多次与外国法院的法官沟通,终于取得该证明,历时半年该案取得了完满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