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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成功案例分析:在婚姻关系中继承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简要案情】

王某父亲于2010年12月去世,留有遗产房子一套,由王某继承,并于2011年7月办理了登记。

2011年10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为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妻子刘某主张分割房子的一半产权归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此房子属于他的,与刘某无关。

 

【陈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房子是夫妻还是王某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调整的在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所证实的情况,王某父亲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子就应属于王某与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刘某有权要求分配属于她的份额。

 

【法院裁判】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由刘某给付王某该套房屋价值的一半60万元,该套房屋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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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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