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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或居无定所,另一方可在自己现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的规定,通常为被告的住所地()或。那么,如果一方想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却不在其户籍所在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并故意躲避不见,必然给作为原告的起诉方造成很大的麻烦。在本的离婚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及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了能够在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证据,成功的帮助了当事人解决了多年的婚姻束缚,并省去了当事人长途跋涉前往异地法院起诉的麻烦及顾虑。

 

    法律规定,下列情况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2、  对或的人;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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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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