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婚姻也是完全可以挽救的
2007年5月25日,本律师接受一离婚案件被告当事人袁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案件情况是其妻李某以袁某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自己,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律师在看了原告提供的材料及袁某某的陈述后,询问袁某对案件的想法,袁某说不想离婚,我想其不想离婚并不违法,应是合法要求。为此,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围绕着当事人心里想的合法要求去开展代理工作,尽力得到委托人的目的。但我在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后,感到本案案情对袁某某十分不利,代理工作的压力可想而知。
为了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本律师进行了一番精心的诉讼策划,通过努力工作,最终在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好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且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现已经和好如初。可见,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挽救了一个家庭,稳定了社会,律师在本案中作用十分明显,本律师现也感到无比的欣慰。为此,本律师感受很深,情不自禁的坐到电脑前,敲起键盘,觉得写点有关本案代理方面的技巧,与同仁及相关当事人一同予以探讨,自己在代理本案的策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接受代理后,在经委托人同意后,应当主动与对方或者对方的代理律师联系,做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和好工作。
本案代理后,本律师多次找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电话联系,做他们的和好思想工作。这对后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也为后来和好奠定了基础。
二、指出委托人的错误之处,并予以批评和告知及时改正。
本案中,袁某某在平时的中,的确存在经常殴打李某某的一些轻微行为,并且性格特别倔强。为此,本律师予以对症做其思想工作,力求袁某对李某改变以前的态度和做法,转而对李某某多献殷勤,就像他们谈恋爱时一样。诉讼期间,三天二头的向李某献上一朵玫瑰花。
三、经常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争取法官的理解和支持,以便共同努力解决。
本律师与承办法官联系后,将自己的观点予以阐述,对法官的感动应当是很大的,并经常通过电话,或者到其办公室予以重复,直至开庭,最终事实证明争取到了法官的支持和理解、同情。
四、开庭时,本律师特意安排袁某某准备了特别大的一束玫瑰花,当着庭审的法官、书记员及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送交给了原告,当时的场景本律师至今难忘。同时告知袁某一定要心平气和的陈述事实,答辩和回答法官的问题。
五、作为本案被告袁某的代理律师本人自己,在庭审时也予以特别的注意和准备。语气十分和蔼、诚恳,始终围绕着双方和好的目的开展代理工作。
六、庭前精心准备好代理词,并围绕着和好的方向进行辩论,如下是本本案的部分代理词内容: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未彻底破裂,不符合《》规定的,且双方是第一次到人民法院诉讼,如调解和好不成,则恳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那么,现就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的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分析:
1、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怎样,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就可以得出:(1)、双方系自愿恋爱。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0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双方自由恋爱,即没有父母的包办,也不是以金钱、地位、相貌为目的而结婚的,确实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真心相爱的夫妻。(2)、结婚时间较长。1999年元旦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同年3月21日办理了。从举行婚礼到现在,已有近九年的结婚时间,双方结婚的时间可以说是较长的。(3)、婚前双方有充分的了解。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当时在有好几个男人追原告的情况下,原告最终选择了被告,这说明原告对被告是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决定嫁给被告的。(4)、婚后生有一子。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元旦结婚,婚后一年半时即2000年6月3日生有一子。这也能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应当是十分深厚的。(5)、婚后购置贵重资产。2002年原、被告双方购置房产一套,另还为了孩子学习和培养孩子的兴趣,购买钢琴一架。这说明原、被告双方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婚姻,为共同的生活、美好的婚姻、幸福的家庭打下了充实的长久的物质基础,原、被告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和理想。(6)、被告对原告一往情深。原告起诉后,为了不再次伤害原告,直到本案举证期限最后一天才聘请本律师,还请本律师着重做原告的和好工作,一切以围绕着和好的目的来开展代理工作。同时被告也没有向贵院提交任何证据,当然并非原告所说被告举不到证据。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也说过,双方婚后感情非常好,自己仍然爱妻子,爱儿子。由此看出,原、被告双方婚前在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而结婚的,且婚后感情较好,为将来的生活、婚姻、家庭也做出了充分的计划、准备。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应当是十分牢固的,婚后感情还是比较可以的。
2、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夫妻关系的现状即时夫妻关系的状况。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本案中:(1)、原告向人民的理由是被告经常打原告及辱骂原告。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虽有一些打、骂原告的行为,但从原告提供的所有病历反映,原告的伤情及后果也均是十分轻微的,系一般家庭正常的矛盾纠纷,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简单,也容易解决,只要被告改正就可以消除的。(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虽搬出去居住,但被告仍然经常去接送孩子上学,给原告和孩子送钱送物,双方也在一起吃过饭。这说明原、被告夫妻双方的现状还是可以的。(3)、有和好的可能。<1>、被告对原告一往情深,这点已在前面说过,在此不再重述。说明和好的可能性较大。<2>、原、被告双方为此类行为也已相互谅解过多次,说明双方以前曾有过和好成功的例子,同时也说明双方的平时感情应该是比较好的。<3>、被告承认错误深刻,保证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的决心坚决。在诉讼期间,经审判员及双方律师对被告的批评、教育,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也已多次向原告承认错误,且多次保证以后不在有类似行为,态度诚恳,决心坚决,是被告发自内心的想法。这些现象表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实质上和好的可能性是比较大。
由上综合分析看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及平时的感情较好,原告此次提出离婚的原因系正常的家庭纠纷,也均是一时一事的原因引起的,且情节及后果也十分轻微,被告也深刻的承认错误和真诚的。夫妻双方在诉讼期间仍保持一般的往来,有较大的和好可能。为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未彻底破裂,仅仅只是受到一点裂痕。同时,原告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也还是第一次。作为被告虽有过错,但其和好请求也是合理合法的,并不过分,应当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极力维护即将破裂的婚姻,保护完整的家庭,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全的父母之爱,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本律师代表被告恳请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如调解不成的,本律师建议审判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给被告有一个重新悔改的机会。2、鉴于被告请求和好不同意离婚,为表示被告的诚意及决心,现就原告所诉的财产分割、等请求的代理意见,被告暂不予以发表。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员采纳为盼!
虽然案件的结果终于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但本案最大的收获本律师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的确又真正的和好如初,这是本律师最大回报。这其中与庭审时的那朵玫瑰花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如果不想离婚的人们,还爱着自己的爱人的话,那就赶快送玫瑰花,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仅以此献给那些正在或者将准备离婚的人们,或许会有点什么启发,这就是本律师写这篇文章的目的。
安徽中天恒 朱友生 律师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