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陈某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王某是属于残疾人,身体有缺陷者,两个月后陈与王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王为陈支付抽脂费,美容费用,消费所需共计2.33万元,陈在与王交往之前曾与一案外男子刘结婚,后王把自已的房子卖掉得71万,作为陈承诺与之结婚并解除与刘婚姻关系的对价,但陈迟迟未履行与王结婚的承诺,并于同年与另一男子赵结婚。王遂诉至法院,要求陈返还所有财产。本案陈某可谓倾家荡产被骗婚,张律师作为原告受害人的律师,经过,搜集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为其诉称:“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陈接受了王的赠与,且与案外人赵结婚,存在明显的不履行,,显然有违中华人民的传统美德,不得享有相应的对价,这已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官判令其返还人民币73.33万元,且由被告来承担”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陈返还不当得利67.33万,由被告承担用。原告张律师为其赢得诉讼,使其获得开始新生活的经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