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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同居密友的财产诉求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下午接待了一个陌生咨询者,是位女士,40多岁年纪,姓谷。
    谷说,她跟情人同居了13年之久,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因为她不想。从她所说判断,她应该是位非常能干的女人,不需要依靠男人生活,相反她的男人得靠她生活。她离过一次婚,前夫分走了她一半财产。所以当另外一个男人靠近她的时候,她有了警惕——他到底是图她的钱还是真心想跟她一起长相思守,哪怕这个男人是她的初恋。
    所以当她的初恋情人再次闯进在她的生活,并希望跟她步入婚姻殿堂时,她拒绝了,她宁愿保持这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
    这种关系保持了13年一直到最近她发现他出轨。
    据谷说,他在外面找了一个年轻的,并提出分手,还提出要跟她分财产,而且是她一半财产。
    历史不可能重复,但往往会以另一种方式呈现。13年前因为婚姻失败而分家析产至今仍记忆犹新,现如今好像又要重演。
    她有一家皮鞋厂,在重庆黄金地段有一门面,还有两处房产,价值上百万,这些基本都是她辛苦半辈子积累的资本,也全都登记在她的名下。男方这些年一直在她的厂里帮忙,钱从她那里支取。现在男方狮子大开口,要求平分这些财产,并称已经聘请律师准备通过诉讼获取这些财产。
    这让她气愤万分!称财产都是她辛苦打拼出来的,他只不过是她的一个帮工,跟其他厂里的工人没什么区别,何况每个月还给他几千块钱。现在在外面找女人还要来分财产,简直是要她“流泪又流血”(谷某语)。她自然不愿重蹈上次婚姻的覆辙,于是才找到我以寻求对策。
    谷某所讲述的故事并不新鲜,如今这时代,男男女女分分合合,太稀松平常了。因为出轨而分道扬镳更似乎是21世纪后夫妻或情人们分手的时髦原由。不过,人们的分分合合倒是养活了不少以为主业的律师们,因为无论是还是同居的双方分手,总避不开分财产这亘古未变的命题。好说好散是一种理想,为财产对薄公堂才是活生生的现实。
    因为谷某所述仅仅是一面之词,阿拉也没有看到相关证据,更没有看到对方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清单,所以也不敢妄加对谷某的案例做评判。在此,阿拉只能就法律对的原则做一个简单阐述。
    对于同居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二》的规定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处理。
    也就是说,同居并不是一概而论都按事实婚姻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后,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象谷某这种情况,就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当事人仅仅已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问题向法院起诉,则法院不得拒绝。所以,谷某曾经的“同居密友”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是必须受理的。但他的主张能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还要看各自手中所掌握的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谷某不能拿出证据证实,她的那些财产不是同居之前取得,或仅以自己资金购得,那很有可能她又要拿出财产的一半给她的“负心人”。这绝不是她想遭遇的。不过,由于双方同居时间长达13年之久,财产状况已然变得相当复杂,证据的收集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增加难度,法院只能综合分析双方在中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对财产进行合法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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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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