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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宙扬诉彭志祥离婚纠纷案(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了被告婚前因购买住房所欠债务六万余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倔强,相互缺乏沟通,多此发生吵打,被告负有主要责任。但被告已认识自身错误,有悔改的诚意,只要原、被告原、被告相互在生活中真诚相待,克服个性方面的缺点,经常沟通,增进理解,相互体谅,慎重对待婚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可以搞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充分证据证实,该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彭宙扬与被告彭志祥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宙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文 新

  二0 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尹 铁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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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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