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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英诉何X胜离婚案(胜诉)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伍XX,女,汉族,1976年X月X日出生,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7XXXX。
    委托代理人: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被告:何XX,男,汉族,1976年X月3日出生,广州市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号2前楼,单位名称:广州市XX人力资源公司,职务:业务经理,单位地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4楼,电话:8332XXXX、8333XXXX,手机:1331881XXXX。
   案由: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何X璜(1岁4个月)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费(暂按3000元/月计算)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3、请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陆万元正(¥60000.00)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由于原告有了身孕,双方于 2005年8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被告长期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是脾气极度暴躁、情绪极易失控的人,被告经常将工作上不开心情绪带回家,刚开始时不开心只是不开说话、闷睡;婚后第三个月后,被告便开始与原告吵架,动手打原告,并每次吵架被告都提出与原告离婚。在2005年12月份一个冬天深夜,被告说不想要小孩子,觉得很烦,叫原告打掉胎儿,原告不同意,被告就动手打原告,后用双手紧叉原告的脖子,把原告叉至窒息,昏迷过去,当时原告正怀着6个月的胎儿,对原告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这次争吵后,被告更经常打骂原告,经常为一些很小的事情就大发雷霆,在2006年2月份一个深夜凌晨2:00,当时天气只有几度,被告打骂原告后,把赤着脚、身穿一件单薄衣服、快临产的原告强行拖出家门,留原告在楼梯间冷了一个多小时,后保安过来协调,被告才勉强让原告回家。
    2006年3月27日儿子何X璜出生时,由于患有ABO溶血症,病情很严重,当时医生判断日后可能会脑瘫,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加恶劣,常为小孩的事情打骂原告,更把小孩患病的责任推在原告身上,说原告生了一个低能儿,此后双方关系更僵化。从2006年7月份开始,被告就常外出不回家,有时一个星期多也不回来,原告打电话,被告也不听,双方关系极为冷漠。每次原告与小孩从娘家回来,被告不开门给原告回家,甚至把原告及小孩的衣服扔出门,赶原告走。
    除此外,被告对小孩也没有爱心和耐心,常在小孩哭的时候大声吆喝,吓得小孩哇哇大哭。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经常打骂,于是在2006年8月份的一次打骂后,原告带小孩回去花都娘家居住,精心照顾年幼多病的小孩。从此被告没有支付任何的生活费用给原告,当原告问被告要生活费时,被告竟叫原告自己想办法,即使小孩看病的钱也不给,也没有去花都探望母子或电话问候过,由于原告全力照顾小孩无法工作以及被告不支付,至今原告为了母子生活及小孩治病,已向亲友借款60000元,为共同债务。被告任职一家大规模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经理,月收入12000元,有经济能力却故意不支付。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法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对原告打骂导致双方分居,已无共同生活基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为了摆脱痛苦的生活,提出离婚,请法院判决如请求。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伍XX
                                           2007年7月6日


附:
 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2、 相关证据材料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

                 
二、原告伍XX提交的证据及说明

    证据1:伍XX《居民身份证》,书证,证明原告伍XX主体身份,共1页;
证据2:何XX《居民身份证》,书证,被告何XX主体身份,共1页;
证据3:《结婚证》书证,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3日在广州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共3页
证据4:《出生医学证明》,书证,证明原、被告婚生子何X璜于2006年3月27日出生,共1页。
证据5:《协定》,书证,证明被告此前主动要求离婚,不愿意抚养儿子,愿意承担儿子抚养费,但150万元是被告为达到离婚目的,开出的虚数,共1页。
证据6:《证明》(附证明人身份证),书证,证明原告从2006年8月份被被告赶出家门,带儿子回到花都娘家居至今,期间被告没有探视及支付任何费用,共2页。
证据7:《借条》(附立据人身份证),书证,证明由于被告不支付原告生活费用,原告为生活及儿子治病等方面急需,向朋友周X延借款陆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共2页。
证据8:《病历》及《诊断报告》,书证,证明婚生子何X璜患溶血症,存在脑供血不足等多种后遗症,医疗费开支极大,供法院在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时考虑,共12页。
证据9:《医疗费收据》,书证,证明何X潢医疗费开支较高(此为医疗费收据的小部分)。

    
  

三、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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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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