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罗X捷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X茵
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
伍X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伍X英诉被告何X胜离婚纠纷一案(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7年9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给原告和被告。本裁判文书已于2007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无诉讼保全。
特此证明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印)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黄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