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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财产叩问夫妻知情权(3)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一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的规定,并不是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的必须要件,而是夫妻关系走向灰暗化以后,夫妻一方出于不求共同生活退而求得应有财产权益之次,预防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一个下策。

  虽然破裂的婚姻中没有胜者,但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女性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易受到更多的伤害。从法律上明确配偶的查询权利和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的义务,实践中就从法律上为女性提供了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的确是对经济能力处于弱势的女方的保护。

  但是,夫妻财产知情权也应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滥用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可能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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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代表网报道,为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拟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夫妻一方有权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

  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认为,这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是预防合法权益受侵害,保障财产权利的重要规定。

  但也有人认为,这是过度干预婚姻,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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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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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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