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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2)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公司,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50%,二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区别如下情况对待:1、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对该企业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拥有公司股份。对于在工商登记中反映双方投资比例不一致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推定双方投资比例相等,均为50%的股份。因为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相互信任,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在出资时是平等的,股份也应视为相同,应打破公司法的局限,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协调与公司法的冲突,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2、对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另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了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双方已不再相互信任,不能共同经营,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能判决共同经营,应对公司进行审计,判决经营公司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股份的损失。即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在操作时应注意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人数应在两人以上的规定。为了避免夫妻一方退出夫妻合股公司后所导致的该公司在人数上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后果,可采取由双方协商,或由一方指定一定份额的股权受让人,由该受让人取得一定份额的股权。同时,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3、对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清算后注销,也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后,由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对拍卖后的价金由法院进行分割。

  (三)、对以他人名义入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夫妻双方都不是股东。但平时是通过第三人分得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对股份进行评估,由第三人折价给付股金,将股金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当于股权转让。第二种处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份,夫妻双方愿意要股份时,支付对方股价的一半即可,夫妻双方都不要股份时,由他人购买,支付的股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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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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