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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顺坤诉郭学元离婚纠纷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裴顺坤,女。

  委托代理人余剑,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元,男。

  委托代理人汤凯元,湘潭县谭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顺坤诉被告郭学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25日登记,于1996年1月生育男孩郭光灿。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2003年起,原、被告为家庭事务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于当月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原告于2009年3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的有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砚井路滨江花苑2栋502号房屋一套及日常生活品,夫妻共同债务有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顺坤与被告郭学元自愿离婚;

  二、小孩随原告裴顺坤生活,被告郭学元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至18周岁的生活费9000元,小孩至18周岁的教育费,凭学校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砚井路滨江花苑2栋50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裴顺坤所有,由原告裴顺坤支付被告郭学元房屋分割补偿款9万元(此款在2009年5月12日前交法庭)。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自愿放弃,归小孩郭光灿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被告郭学元负责偿还,原告裴顺坤支付被告郭学元25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裴顺坤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文 新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尹 铁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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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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