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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美丽与李红鹏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何美丽,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鹏,邵东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鹏,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何美丽与被告李红鹏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齐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美丽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相识后随即生活,1989年生育女孩李佳霖,至今未补办手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常常吸毒,并于2004年被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现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红鹏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相识后随即同居生活,1989年生育女孩李佳霖,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就其诉称的事实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邵东县两市镇联云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84年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属。在共同生活的二十多年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庭审中原告未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何美丽与被告李红鹏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罗 齐 素

  二OO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险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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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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