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插旗镇保南村五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24号。

  被告蔡某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中市北屯区九龙街25号七楼。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一案,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蔡某某于2005年9月6日登记,并于2006年4月前往台湾与其共同生活。因蔡某某无理取闹,经常殴打我,我于2006年10月18日返回长沙。之后,我无法找到蔡某某,两人已分居两年。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蔡某某于2005年9月6日在长沙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6年4月刘某某前往台湾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蔡某某因嗜酒成性,经常殴打刘某某。刘某某遂于2006年10月18日返回长沙市居住。之后,蔡某某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刘某某无法找到蔡某某,两人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刘某某和蔡某某的户籍资料、结婚证、公证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蔡某某经介绍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明显,缺乏感情交流。现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要求与蔡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宜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露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