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肖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肖某某,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街31号。

  被告郑某某,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公仑里026邻安忠路57巷26弄31号六楼。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我与郑某某登记结婚,郑某某回台湾后已有两年无音讯,已分居两年,两人无任何财产。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答辩表示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肖某某与郑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之后郑某某独自回到台湾,两人之间没有联系。两人无任何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肖某某的陈述,肖某某和郑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肖某某与郑某某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交流。现肖某某要求离婚,郑某某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肖某某要求与郑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宜

  人民陪审员 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 汪白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露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