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李某某与肖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农业大学动科院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被告肖某某,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肖某某发生,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婚后我们两人性格一直不合,总是争吵不休。2007年11月份,肖某某在生育女儿李某某后从家中出走,至今未给家中来过一次电话。我认为已无法和肖某某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女儿李某某归我。

  被告肖某某辩称:李某某所称并非事实,我是被他和他家人赶出来的。我和他之间的一些争吵是因为我劝说他戒烟、戒酒。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肖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5日生育女儿李某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深,李某某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结婚证,李某某的出生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某、肖某某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分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互相关心体贴,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要求和肖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宜

  人民陪审员 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 汪白云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理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