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媚明,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十社区资江北路258号。
被告杨邱,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三阁司乡石岭村5组。
委托代理人杨期成,男,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系被告杨邱父亲。
原告孙媚明诉被告杨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媚明、被告杨邱的委托代理人杨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媚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6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6月生一男孩杨文瑾;2002年3月被告讲去广州打工而外出,开始还不时打电话回家;后来电话越来越少,从2005年6月开始,被告就从来没有主动打电话回家,从2002年至今被告总共才回家三次,从来没给家里寄过一分钱,也没有给小孩买过一粒糖果,完全没有半点夫妻情分和父子情分,被告之所以对原告如此冷漠,是因为他在外面已有别的女人。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杨文瑾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10.8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邱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原告主张的两人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6月生一男孩杨文瑾,2002年3月被告外出后很少回家,两人至今分居多年,完全没有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表示完全同意,但认为被告外出打工是因为常遭原告家人数落和辱骂,与原告家人矛盾不断,夫妻之间也常常吵架,让人无法忍受,2002年上半年因矛盾被原告家人赶了出来,无奈之下只好外出打工。同时提出被告给原告父亲做事及共同开店总共两年多的收入有存款1.5万余元,加上原告父亲卖掉设备的钱有1万余元,总计2.5万元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1.25 万元,另外要求抚养小孩杨文瑾,可以免去原告的抚养费,并保留其探视的权利。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被告杨邱外出长期不归家的原因、双方是否存在共同财产以及小孩的抚养问题,本院查明,被告杨邱与原告孙媚明经人介绍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后,就和原告一起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并随原告父亲孙武南一起学习修理技术,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家人产生矛盾,时有口角发生,原、被告也常因家庭生活、经济上的问题发生争吵。2002年3月,被告声称外出广州打工而离开原告父母家,开始,被告还不时与原告电话联系,但很少回家探视原告及儿子杨文瑾,自2005年6月以后,被告就再没有打电话给原告,从此杳无音信,两人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带着小孩生活居住在娘家,被告没有付过生活费给原告和儿子。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告提出被告在外与人非法,被告提出有共同财产2.5万元,对此双方均没有提供事实依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刘渡桥的证词以及隆回县民政局发的《》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