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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香与杨光富离婚纠纷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杨玉香,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朝云,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杨光富,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杨玉香与被告杨光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光辉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谢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玉香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朝云,被告杨光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玉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与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登记。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常在外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家庭生活无保障,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正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冰箱1台、彩电1台、影碟机1台,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怀芷结字01060732号《》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3月27日结婚的事实。

  2、调查证人吴某笔录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1年多了,现在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在家闲着时打点扑克(二百四)。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的事实。

  3、调查证人杨某笔录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1年多了,现在夫妻感情不好,他们有1间砖房,被告经常在家没有事做,有时打点扑克(二百四)的事实。

  4、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右附件区囊肿,无生育能力的事实。

  被告杨光富辩称:原告讲的都是假话,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都是假话,不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进行了审查,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0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婚后前段时间,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正月,原告外出一直不回家,至今与被告已分居1年多时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砖房1间、彩电1台、冰箱1台、影碟机1台;没有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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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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