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加上原、被告各自在外打工,双方缺乏交流,从而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相互原谅,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绍琴提出与被告朱大军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绍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人宾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胡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