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聪美,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荷田乡石山村1组13号。
委托代理人刘雄轩,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杰科,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荷田乡石山村1组13号。
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谭聪美诉被告谭杰科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杨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肖伟群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2003年1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立雄。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6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下肢瘫痪,原告本决心与被告同艰苦、共患难,但被告及其家人却把原告当成外人,处处防备着原告,凡事不要原告参与。原告服侍被告,无法打工挣钱,被告及其家人在经济上严格把关,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身已致残,心态也不正常,只要原告近身,就用双手拳打原告,原告的家人也不劝阻,只要原告回嘴,原告及其家人就叫原告“滚出去”。2009年1月1日,原告离开了被告,后来被告多次捎信叫原告回去与其协商离婚,谁知原告刚进家门,就被被告的母亲和胞兄打了一顿。综上,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不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的家人的关系也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谭立雄由原告,由被告承担;3、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事实虚假,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的询问记录1份;2、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的调查笔录1份;3、隆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部分内容虚假;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原告受伤的事不清楚。
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3中符合民事讼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的部分予以采信,对不符合民事讼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的部分不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没有异议,对符合民事讼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的部分予以采信。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