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立雄,小孩在2009年正月之前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正月后由被告抚养。2006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下肢瘫痪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方面的矛盾及原告与被告胞兄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2个金耳环、1个金戒指,总价值2500元左右。对共同债务原、被告说法不一。原告的嫁妆有:21英寸彩电1台、VCD1台、洗衣机1台、被褥3套、高低组合柜1套、木制沙发1套、落地式电风扇1台,现存被告家里。
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本院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谭聪美与被告谭杰科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 杨 凯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伟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