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许原告阳金红与被告罗飞云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炎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明
不准许原告阳金红与被告罗飞云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炎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