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伟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雷河村2组2号。
委托代理人罗先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兰平,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横板桥镇农业站12号。
委托代理人曾林春,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伟爱诉被告周兰平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底相识,2004年12月2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2006年2月生女孩周家怡。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接触机会极少,根本没能互相了解对方,以致于婚后原、被告平时毫无共同语言,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吵架,甚至打架。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瞒着原告吃治疗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之类的药物,原告才意识到被告在婚前很可能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原告想到既然已经结了婚,希望被告身体慢慢恢复起来,但原告在家里和被告父母一起居住的时候,经常遭到被告家人的冷落和埋怨。2007年6月原告去了深圳打工。2008年9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双方现已无任何联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准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家怡由原告。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结婚以后,两人感情很好,并生育了女儿周家怡。虽然两人在深圳打工期间闹过意见,发生过矛盾,那也是每对夫妻之间正常的事,完全可以互相谅解,互相体贴,坐下来好好谈谈,达到和好如初的目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相识,2004年12月2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生女孩周家怡。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3月,原告去广州打工,被告在家带小孩。2008年正月,原、被告一同去了深圳打工,原、被告在打工期间闹过矛盾。2008年9月,双方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辞工回家,从此,原、被告双方无任何联系,双方分居生活一直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书面意见,以及证人周嫦娥、龚美玉等证人证言予以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有小孩,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原、被告以家庭为重,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互相关心、体贴,多加沟通交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