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新没有到庭,未答辩。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过阅卷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8年6月23日盛达新诉至法院要求与李胜超离婚,李胜超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夫妻准许离婚后,李胜超不服上诉本院,仍表示不同意离婚。二审期间本院依法传唤盛达新到庭参加诉讼,盛达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从本案来看,为有利于李胜超服刑改造,有利于婚生小孩的成长,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以暂不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为宜。因李胜超现在服刑改造,二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免交条件,应予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予盛达新与李胜超离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贤
审 判 员 杨 金 田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