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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容与被告戴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肖容,女,1989年1月15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西洋江镇苏河村11组。

  委托代理人李华菊,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斌,男,1985年9月29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隆回县横板板镇非委户信用社13号,家住隆回县横板桥镇信用社苏河分社。

  原告肖容与被告戴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学军、刘爱炎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容诉称,原、被告未办理登记而同居,并生下女孩戴佩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拒不承担,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孩戴佩瑶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64 800元。

  被告戴斌没有应诉和答辩。

  原告肖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隆回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出生记录及住院病历,能证明原告肖容于2008年11月3日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孩,女孩的父亲为被告戴斌。

  2、对龙会金的调查笔录。龙会金系原告母亲,她证明其女肖容2007年农历12月27日经媒人陈菊红介绍相识后,第三天就按农村风俗过门同居,2008年农历10月初6生女孩,取名戴佩瑶,因原告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结婚手续,原告回到娘家,多次向被告讨取生活费用,被告分文不给,还责怪原告为什么要生小孩。

  3、对陈菊红的调查记录。陈菊红系隆回县西洋江镇田心桥18组村民,她证明原、被告是她做的媒,两人见面后只过了两天就过门同居,男方女方所花的礼金基本上差不多,因未到法定婚龄没有扯到结婚证,原告怀孕的时候,两人就开始闹矛盾,又因被告父母出了车祸,被告母亲怪原告八字不好,克被告父亲,被告一家对原告不好了,原告坐月子,被告一家只付了200元生活费,就什么也不管了。

  4、原、被告的户籍资料,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从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再结合原告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27日经媒人介绍相识,第三天就按农村风俗过门同居,因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1月3日生女孩戴佩瑶。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及非婚生小孩关心较少,小孩满月后,原告带着小孩搬回娘家居住,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生活费用,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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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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