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炎
人民陪审员 傅 高 松
二OO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炎
人民陪审员 傅 高 松
二OO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