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告庞晓红的陪嫁物一台录音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归小孩谭旺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庞晓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翔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欢
三、原告庞晓红的陪嫁物一台录音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归小孩谭旺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庞晓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翔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欢